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曠職師聲請釋憲 大法官認為教師法33條不違憲

司法院大法官會議今天就「教師因學校措施受侵害的訴訟救濟案」作成釋字第負債整合736號解釋,教師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因學校具體措施遭受侵害時,得依法向法院請求救濟。

大法官書記處長李玉卿說:「教師法第33條與憲法第16條規定尚無違背。」

司法院指出,聲請人是一名國中老師,因為沒有依規定請假,被學校記曠職、扣薪及留支原薪處置,老師不服提起行政訴訟,但最高行政法院認為,除非改變教師身分或影響財產等重大權益處分才能提起行政訴訟,否則老師只能申訴。

聲請人認為,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的教師法第33條有違憲疑義,所以聲請解釋。大法官認為,33條只是規定教師的救濟途徑,沒有限制打行政訴訟權利,法條並不違憲。因此,雖然老師可聲請再審,但行政法院准駁與否,大法官認為還是要尊重受理法院依照個案所做判斷個人信貸。( 圖:潘千詩攝影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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債務協商新聞來源https://tw.news.yahoo.com/曠職師聲請釋憲-大法官認為教師法33條不違憲-102349477.html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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